link to https://www.facebook.com/dn2es.e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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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s://cbaos.dgbas.gov.tw/CBAOS/tnc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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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 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旨揭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規定, 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